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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竹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

 

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竹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

竹政发[200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的规定,现将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县范围内执行的《竹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予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省取消和正式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由执行部门报经县政府审定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收取;收取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为乱收费行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物价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和“搭车”收费的,除责成收费单位全额清退乱收费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竹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竹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一、物价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2)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50元/套

鄂价费字[2005]187号

含正副本各种表格。

(2)

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

50元/套

鄂价房服[2005]217号

含正副本各种表格。

年度审验费

(1)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费

按年收费收入总额0.4%

省政府令第52号

鄂价费字[1992]25号

鄂价费[2007]1号

(2)

经营服务价格(收费)年度审验费

按年收费收入总额0.4%

省政府令第108号

鄂价费[2007]1号

二、教育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50元/人·次

鄂价费[2004]132号

对在校学生减半收费即每人每次25元;对贫困学生免收。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5元/人·本

十价费字[2003]162号

短训班培训费

鄂价费字[1998]440号

具体收费标准一律报县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一)

15天(含)以内

最高12元/人·天

(二)

15天以上—30天(含)以内

最高10元/人·天

(三)

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

最高180元/人·月

(四)

3个月以上

最高150元/人·月

教师资格考试费

鄂价费字[2007]88号

收取此项费用后,不得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一)

理论考试

25元/科

(二)

专业技能考试

100元/人

招生办公室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考试费

 

(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费

30元/科

鄂价费字[2006]107号

含单科合格证,不得向己缴纳学费的学生收取。

(2)

中考考试费

70元/生

鄂教财[2007]8号

向参加中考的学生收取。

(3)

高考 (含成人高考)

1

公共科目

25元/生·科

鄂价费字[2006]107号

语文、数学、外语

2

综合科目

50元/生·科

综合科为文科或理科综合。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三科,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三科。

(4)

英语口语等级考试费(三级)

50元/生·次

鄂价费字[2006]107号

(5)

计算机操作技术(无纸化)考试

80元/科·次

鄂价费字[2006]107号

含合格证费。

中小学校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住宿费

 

十价费字[2002]186号

向住宿学生收取。

(一)

小学

25元/生

 

 

(二)

中学

15元/生

 

 

三、科技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共142个标准

价费字[1992]258号
鄂价费字[1993]48号

四、公安(含乡镇派出所)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鄂价费字[1998]220号

(一)

护照(含加页、核定、加注、延期)

计价格[2000]293号

丢失补发400元/本

1

护照

200元/证

2

加页、核定、加注、延期

20元/项次

入出境通行证

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1

一次有效

20元/证

2

二次有效

50元/证

3

三次有效

100元/证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2]1097号

1

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证

2

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

20元/项次

3

前往港澳通行证

50元/证

4

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

(1)

一次有效签注

20元/件

(2)

二次有效签注

40元/件

(3)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100元/件

(4)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300元/件

(5)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

150元/件

发改价格[2005]77号
鄂价费[2005]20号

(6)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200元/件

发改价格[2005]77号
鄂价费[2005]20号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1)

5年有效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50元/件

发改价格[2004]334号

(2)

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500元/件

发改价格[2004]334号

(3)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0元/证

2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1)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20元/件

(2)

一年(含一年)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100元/件

(3)

一年以上、三年(含三年)以下居留签注

200元/件

(4)

三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下居留签注

300元/件

(5)

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100元/件

台湾同胞定居证

10元/证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华侨回国定居证

10元/证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30元/次

价费字[1993]164号

1

签注、加注、延期

20元/项次

价费字[1993]164号

2

多次签注

100元/项次

计价格[2201]1835号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鄂价费字[1998]220号

户口簿

1

装订式

6元/证

2

插页式

7元/证

3

集体

30元/证

户口迁移证件

鄂价费字[1998]220号

1

户口迁移证

5元/证

2

户口准迁证

5元/证

暂住证工本费

5元/证

鄂价费[2003]137号
鄂财综发[2006]6号

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加急费)

鄂价费[2004]50号

(1)

申领、换领

20元/证

(2)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

40元/证

(3)

临时

10元/证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鄂价费字[1999]341号
鄂财综发[2006]6号

含正、副本、表格。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

交警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鄂价费[2005]4号

号牌工本费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1)

汽车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用),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用)。

1

反光号牌

100元/副

2

不反光号牌

80元/副

(2)

挂车

1

反光号牌

50元/副

2

不反光号牌

30元/副

(3)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1

反光号牌

40元/副

2

不反光号牌

25元/副

(4)

摩托车反光号牌

70元/副

证件费

1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5元/证

鄂价费字[2005]4号

2

机动车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鄂价费字[2005]4号

3

驾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鄂价费字[2005]4号

4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鄂价费[2005]4号

5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100元/辆·次

鄂价费[2002]44号

驾驶许可考试费

鄂价费字[2005]4号

收费对象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对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考试时不另收驾驶许可考试费。

(1)

交通法律、法规考试费

1

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

120元/人·次

(2)

场内驾驶考试费

1

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150元/人·次

2

摩托车

50元/人·次

(3)

道路驾驶考试费

1

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230元/人·次

2

摩托车

80元/人·次

五、民政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

9元/对

鄂价费字[2001]210号

收养登记费

计价格[2001]523号
鄂价费字[1992]108号
鄂价费字[2001]210号

(一)

申请手续费

20元/件

(二)

收养证工本费

10元/证

(三)

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证

(四)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元/件

(五)

公告费

据实缴纳

社团登记费

计价费[1996]1602号
鄂价费[1996]324号

(一)

申请费

10元/件

(二)

登记费(含证书费)

90元/件

(三)

变更登记费

40元/件

(四)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

40元/件

鄂价费[2003]222号

变更20元/件,申请费10元/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计价格[1999]2115号
鄂价费[2000]37号

(一)

登记费

100元/件

(二)

变更登记费

40元/件

离婚调解费

20元/对

鄂价费字[1992]108号

六、法院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诉讼费

(一)

案件受理费

1

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

200元/件

鄂价费[2008]5号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300元/件

鄂价费[2008]5号

2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按有争议金额的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

非财产案件

80元/件

鄂价费[2008]5号

4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的1000元

/件

鄂价费[2008]5号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

财产案件

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国务院令第481号

(1)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6

行政案件

(1)

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2)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件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7

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二)

申请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500元/件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1)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2)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3)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4)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0.1%交纳

3

申请保全措施的

根据实际保全措施的财产数额标准缴纳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4)

最多不超过

5000元

4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缴纳

5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元/件

6

破产案件根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

(1)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每件交纳1000元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交纳1000元

(三)

其他诉讼费用

1

勘验、鉴定、翻译、公告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异地调查取证、调解差旅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财 政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15元/本

鄂价函字[2002]62号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

50元/科

鄂价费字[2000]54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40元/科

鄂价费字[2000]335号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鄂价费字[2005]64号

(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考务费

45元/人·科

(2)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费

60元/人·科

八、人 事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人才流动中心保存人事关系及
档案收费

价费字[1992]253号
鄂价费字[2000]236号

1

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

25元/人·月

同上

2

民办、外资、乡镇企业委托保存

人事关系、档案

35元/人·月

同上

3

单位或个人单纯存档

15元/人·月

同上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初级)

80元/人

鄂价费字[1999]219号
鄂价费[2001]302号

人事合同仲裁费

50元/件

鄂价费字[1992]198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考核费 (初级)

A类:240元/人
B类:180元/人
C类:150元/人

鄂价费[2005]57号

工伤病残等级鉴定费

150元/人次

鄂价费字[1992]229号

公务员报名考试费和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

鄂价费字[2007]18号

1

笔试(含报名)费

50元/人·科

收费对象为参加由国家、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报名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的考生。

2

面试费

50元/人·次

同上

九、劳 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劳动合同鉴证

鄂价费字[1992]229号
计价格(2001)585号
鄂价房服(2002)47号
鄂财综发(2006)6号

涉及住房建设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按2元/份收取,变更合同鉴证费按0.7元/份收取。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

(1)

劳动合同鉴证

3元/份

(2)

变更合同鉴证

1元/份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元/证

鄂价费字[1999]204号

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

工伤病残等级鉴定费

150元/人次

鄂价费字[1992]229号

招工录用和报名考试费

10元/人次

鄂价费字[1992]229号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

5元/本

鄂价费(2006)297号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

鄂价费字[2004]196号

(1)

理论培训费

1

初级

2元/人·课时

2

中级

2.5元/人·课时

3

高级

3元/人·课时

4

工人技师

3.5元/人·课时

5

高级技师

4元/人·课时

(2)

技能培训费

单位:元/人·课时

1

初级

A类3元,B类2.5元,C类2元

2

中级

A类3.5元,B类3元,C类2.5元

3

高级

A类4元,B类3.5元,C类3元

4

技师

A类4.5元,B类4元,C类3.5元

5

高级技师

A类5元,B类4.5元,C类4元

(3)

鉴定费

 

单位:元/人

1

初级

A类240元,B类180元,C类150元

2

中级

A类300元,B类220元,C类200元

3

高级

A类350元,B类260元,C类240元

4

技师

A类400元,B类300元,C类280元

5

高级技师

A类450元,B类350元,C类300元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收费

鄂价费[2006]210号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可按年度或者一次性向企业收取。

1

分年度收取的

每位退休人员每年80元

2

一次性收取的

每位退休人员800元

3

对半停产的企业

经当地政府批准减半收取

4

对实施破产的企业

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免交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卡

竹价费字(2003)58号

1

初次办卡

15元

2

补办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卡

25元

十、国土资源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征地费

(一)

土地补偿费

价费字[1992]597号
计价格[2001]585号

年产值按国家牌价和市场价的平均数乘以同类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计算。

1

征用耕地的

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亩

2

征用其它土地的

三年平均产值的5倍/亩

3

被征土地上的青苗

按产值补偿

4

被征地上的建(构)筑物

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5

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

不予补偿

(二)

劳力安置补偿费

1

征用耕地的

三年平均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亩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方法计算。

2

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

三年平均产值4-6倍/亩

3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

不付安置补助费

(三)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鄂政发[1996]7号

竹政发[1996]36号

1

城关镇

1.5万元/亩

2

宝丰镇、潘口乡、田家坝镇

1万元/亩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4元/平方米

鄂财综发[1999]110号

土地登记费

鄂价费字[1992]130号

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免收,农村村民的土地登记费免收。

(一)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1

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200元/宗

2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25元

3

最高不超过

700元/宗

(二)

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1

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100元/宗

2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40元

3

最高不超过

40000元/宗

(三)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1

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300元/宗

2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25元

3

最高不超过

10000元/宗

(四)

城镇居民

1

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13元/宗

2

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

5元

3

最高不超过

30元/宗

土地复垦费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

施办法》

(1)

复垦用地类别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不愿自行复垦的、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建设林果种植水产养殖

1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1.51.71.8752.25

2

废弃的排土场屋矿场、矿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1.21.2751.351.5

3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提堤挖损的土地

0.90.9751.051.2

4

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0.60.6750.750.9

耕地开垦费

鄂政发[1999]52号

1

占用基本农田

按土地补偿费总额2倍

2

占用其它耕地

按土地补偿费总额1倍

土地闲置费

1

闲置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

2-4元/平方米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2

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满一年未
动工的

宗地出让金总额的20%

《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征地管理费

价费字[1992]597号
计价格[2001]585号

征地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助费以及新耕地开发建设基金组成。征地费用的具体标准计算方法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执行。

(1)

建设单位用地

1

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

按征地费用的(不含出让金)1.8-2.1%

2

动迁量1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人以上的

按征地费用的2.1-2.5%, 最高不超过2.8%

3

临时使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以土地补偿费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收

(2)

个人建房用地

竹政发[2003]48号

1

城镇

1-2元/平方米

2

农村

适合建房条件的6种对象户,每户只收取5元工本费

土地注册登记证工本费

鄂价房服[2002]67号

(1)

普通证书

1

个人

5元/证

2

单位

10元/证

(2)

国家特制证书

1

单位

20元/证

2

个人

20元/证

(3)

农民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采矿登记费

鄂价费字[1992]251号

(1)

大型矿山

500元/个

(2)

中型矿山

300元/个

(3)

小型矿山

200元/个

(4)

变更登记

100元/个

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规定矿种和费率征收

省政府令第72号

十一、建设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工程定额测定费

不超过上一年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4‰

计价格[1994]508号
鄂价费字[1998]65号
鄂价费字[2002]47号

园林绿化管理所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绿化补偿费

150元/平方米

鄂价费字[2001]329号
竹价费字[2002]1号

城区范围内

绿化延误费

7元/平方米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环境卫生管理收费

竹政发[1998]74号

(一)

城市居民

0.80元/户·月

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

鄂价房地字[1995]83号
鄂价费字[2001]329号
鄂价费字[2006]167号
竹价费字[2007]53号

对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

(一)

对可以直接提供工程造价的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人

造价的0.8%

(二)

对财务和统计制度不健全、无每批次工程造价记录,无法提供健全财务资料等难以计算工程造价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装饰面积收取

执行时间为2007年12月1日。

1

住宅房屋

2.0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