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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竹山县委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竹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决定

 

竹发[2003]26号

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供办事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WTO规则相衔接的政府运行机制,县委、县政府决定依据有关法规,成立竹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组建及其职责、运作规程等相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组建原则

1、为民便民原则。以“为民、便民、规范、廉洁”为宗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尤其是外来投资者办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2、集中办公原则。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经济管理事务、社会事务,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证照审核办理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收费等工作分步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集中受理。

3、“四不变”原则。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事业单位,其执法执收主体地位不变,法定办事程序不变,既定得利益格局不变,窗口工作人员身份和人事关系不变。

4、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程序、政策依据、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等,一律向社会公开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5、廉洁高效原则。窗口集中审批,杜绝暗箱操作,承诺限时办结,提高工作效率。

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

1、机构设立。行政服务中心为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部办级,另加挂竹山县经济环境投诉中心牌子,内设综合业务科、督查科。具体机构设置、职能及人员编制由县编委行文。党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立。

2、窗口设立。具有行政审批和服务职能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省、市驻竹有关单位分批次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业务窗口。第一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有: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建设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文体局、计生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局、房管局等19个部门和单位(含部门下属相关单位)。

(二)主要职能

1、负责制定行政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负责对其进行培训、考核和奖惩。

3、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审批服务项目提出确定、调整、变更意见,并对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负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

5、对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审批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并对有投资意向者实行跟踪服务。

6、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

7、负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管理权限

(一)组织人事管理权限

1、人事关系管理。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服务优”的总体要求,由各成员单位推荐,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确定后,一定2年不变(特殊情况除外),行政关系不转(享受原单位的工资、资金、福利待遇),工作性质不变,党团关系转入行政服务中心和原单位的双重领导,业务上接受原单位指导,日常工作或有违纪行为的各窗口工作人员,各单位要按照行政服务中心和要求,及时更换。窗口工作人员临时顶岗换人和遇特殊情况需调换的,须先经行政服务中心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工作期满后,由行政服务中心出具鉴定,送人事部门,进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使用和晋升的依据。

2、党、团关系管理。行政服务中心按程序成立党组织,负责管理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并负责党员纳新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的工、团、妇组织。

3、工作关系管理。各窗口单位必须明确1名窗口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必须由原单位精通业务的中层干部担任,审批事项较多的窗口单位必须确定1名分管业务的副职领导带队,重点部门的业务科室要整体转入行政服务中心办公。

(二)日常业务管理权限

1、行政服务中心有权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审办的重大事项。

2、行政服务中心各成员单位必须授予窗口相应的项目审批权限,对相应的审批权项目窗口有权直接办理,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行政服务中心指定办理的事项 ,有关部门必须迅速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办理结果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对服务对象的投诉,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予以解答和处理。凡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应对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科室职能作相应调整,未经行政服务中心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审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事程序。已经明确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服务项目,原单位不得再直接受理,违反这一规定,行政服务中心予以公开又通报批评,县委、县政府将追究窗口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行政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活动,并提出建议名单,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

(三)特别管理权限

1、审批重大事项或需要多家单位联合审批时,由行政服务中心召集并主持联审会,有关单位领导必须按行政服务中心要求参加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联办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意见严重分歧时,行政服务中心经过协调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有权进行最终裁决。

2、行政服务中心召集各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联审时相关单位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作对该联审项目的审批表示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其他规定

1、实行规范化收费制度。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负责中心各窗口单位的收费。各窗口只开据缴款通知单,由办事人直接到收费窗口缴款,并由收费窗口开票,实行票款分离。县财政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预算外票据室,统一发放票据,并负责将收费窗口收取的资金全部纳入预算外专户。资金的使用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2、实行窗口部门派驻领导负责制。即窗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将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的审批和收费权授予派驻窗口的副职领导或负责人,由派驻领导或负责人负责对本部窗口的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进行把关。

3、实行重大项目投资全世界制度。凡在我县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境外投资者(不论投资额多少)和境内县外投资者(投资额在300万以上的),均可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全部或部分手续。

4、建立不定期督查制度。县纪委、监察局要不定期督查各窗口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情况,监督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受理群众对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保证行政服务中心廉洁、高效运行。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要不定期对已经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和服务项目运作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搞“双轨制”运行的窗口单位要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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