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政发〔2003〕56号
各乡镇人 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现将《竹山县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竹山县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行政审批管理与WTO规则接轨,与市场经济适应,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竹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且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或其它方式允许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确认某种权利或授予某种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设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设定行政审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设定。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政审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认后对外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取消,审批机关不得再行使审批权。
第四条 县政府公布的审批事项,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尽量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条件,规范办理规程,明确收费标准及依据,并对社会公布,严格遵照执行。同时根据上级要求及形势发展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和修正,对上级明令取消的坚决取消;对上级未明确取消但不符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也要取消。
第五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县委、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县政府履行对全县行政审批及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负责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审批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和日常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全县重大重点项目联审和各窗口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承担行政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能,受理查处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投诉。
第六条 审批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权,必须按照“公正、公开、快捷、高效”的原则,面向社会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服务项目、法律(政策)依据、申报材料、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服务程序“七公开”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七条 涉及收费的审批事项,必须实行票款分离,当事人按照审批机关出具的《缴费通知书》上注明的项目和数额,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的收费窗口缴费,严禁超标收费、搭车收费。
第八条 对所有具备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条件的审批事项,都要实行集中统一审批和办理,业务量少的事项,可采取委托、授权代理的方式纳入,凡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办理;对暂不具备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审批和办理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集中办理,由行政服务中心将审批管理网络延伸至该部门,实行统一监管,票款分离。
第九条 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一是必须明确窗口负责人(由部门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担任),全权负责本部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所有审批事项。二是对原有审批业务网络的,必须将其延伸至行政服务中心,保证业务正常运转。三是制定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实施细则,落实审批责任,赋予窗口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和办理权限;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明确的审批技术规范。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凡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及时主动地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协调。如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由负责人签名后如实上报分管县长裁决。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制定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的投诉;组织审批执行情况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及奖惩相结合。
第十一条 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联办件、补办件、答复件的“六件”办理制。
(一)即办件的办理。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属即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二)承诺件的办理。服务对象提出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属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件后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办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使所受理事项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承办窗口填好《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凭此通知书交费、领件。
(三)上报件的办理。凡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属上报件。受理窗口接件后,填好《上报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凭此通知书查询办理结果和交费、领件。
(四)联办件的办理。服务对象申请需由2个或2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属联办件。联办件审批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牵头部门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主要联审事项及牵头部门为:基建项目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县发展计划局;技术改造、招商引次、商品市场和其它有关工业项目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县经贸局;城市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县建设局;个体工商业项目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县工商局;其它联审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牵头部门或由行政服务中心指定部门牵头。
1、联审程序:①对明确联审审批牵头部门的事项,由服务对象将申报资料送牵头部门预审。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不需要组织会审的,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待涉及的职能部门办结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后受理审批,服务对象凭《联办通知书》交费、领件;对需要会审办理的,则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科提出联合会审意见,由业务科将审核资料下发给各有关部门或服务窗口,决定是否需组织现场踏勘并确定联合会审时间。②未明确或不能明确联审审批牵头部门的事项,有关窗口受理后,应及时向业务科报告,由业务科确定联审牵头部门后,按程序办理。③凡受理的联审事项,牵头部门要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由责任部门与业务科联系,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对需组织现场踏勘的,由牵头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一次性完成。④对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的重大联审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召集有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⑤对因特殊情况需减免审批费用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竹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批费用减免申报表》,审批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行政服务中心按程序报批。
2、联审会议:①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安排,牵头部门负责主持或由行政服务中心派员主持。其参加对象由牵头部门提出,与行政服务中心商定后通知。②联审会召开之前,服务对象及参加联审的单位要准备好有关资料,于会议前两个工作日报送行政服务中心。参审单位须派本单位分管窗口审批的领导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委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的单位应在会上帮助指导,并一次性提出补办手续、资料的目录和空白表格、填表要求等资料。③联审会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窗口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④为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各窗口在收到联审资料和“联系单”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和牵头部门。
(五)补办件的办理。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承办窗口要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好《补办件通知书》。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其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答复件的办理。国家明令禁止及不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按答复件处理。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答复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各类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服务中心窗口,第二联报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科,第三联交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行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办理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享有三种权力:
(一)评议权。当事人可凭行政服务中心各类通知书上的评议代码,在触摸屏电脑上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业务技能等综合表现进行评议,也可填写评议卡。评议结果作为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投诉权。当事人认为窗口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不作为或乱作为、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均可以口头、书信或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县监察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及审批机关的监督机构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经调查属实的严格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复核权。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对补办、退办事项有异议的,有权向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复核,也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和审批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一)凡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擅自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报请县政府予以撤销:1、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进行审批的;2、不以“七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的;3、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审批或不实行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的;4、不按照规定联合办理审批的;5、未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措施和审批责任,审批权力和责任不明确、不下放的;6、对当事人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及给予答复的。
(二)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或由有关部门责令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不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审批的;2、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接受吃请和贿赂的;3、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拒绝审批申请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4、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行政审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5、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强制实施领证前培训、加入行会或协会及搭售教材、书籍、报刊的,搭车收费及强制收费的。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政府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追究:1.对仍在审批已取消事项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县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负责人以行政或组织处分。2.对未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服务的,责令整改,并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负责人以相应处分。3.对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的,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或多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其负责人情节较轻的以贻误工作论处;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工作损失的,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组织处分。4.对未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投诉两次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给申办对象造成严重损害的,给予其负责人相应的行政或组织处分。
(二)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人责任的追究:1.未履行审批职责或未按规定审批程序规范操作,造成申办对象意见较大的,根据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责任及追究制度给予相应处理。2.对越权审批或违规审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或组织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竹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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