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政办发〔2003〕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竹山县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竹山县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优化全县投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均可按本规定进行投诉。
第三条 竹山县经济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统一负责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投资者对垄断性行业、公用企业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违反本县有关招商引资、改善投资软环境等政策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
第五条 已经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六条 投诉人可由本人或持有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可采取约见、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网上投诉等方式,重大投诉事项须提交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投诉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诉对象、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并注明投诉人或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 投诉中心对投资者的投诉事项必须登记并在接到投诉后2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八条 投诉中心对投资者的投诉事项,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须转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处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意见并交有关部门处理(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方式),有关部门在接到交办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意见报送投诉中心。凡未按期办理完毕的承办部门应陈述正当理由,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三)对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处理的投诉事项或重大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处理,办理期限同上。
(四)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
(一)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三)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中心联系配合的;
(四)投诉事项有其它可以终结情形的。
第十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由投诉中心在投诉事项办理完毕后2 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办理责任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按时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办理。
(二)检查督促各被投诉部门办理投诉事项工作。
(三)及时督促被投诉部门纠正或撤销作出的与政策法规相违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群众利益的有关决定。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关于重大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被投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处理投诉程序。
(二) 承办调查处理、回复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必须认真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及无故拖延推诿的,由投诉中心通报批评;影响恶劣或造成损失严重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竹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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